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办干部职工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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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及单位:
为保障开发办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坚持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6〕3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绍市财行〔2016〕11号)精神及巡察反馈意见,结合开发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办干部职工夜餐费开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开发办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适用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一)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境)等公务活动;
(二)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三)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四)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的;
(五)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三、开支标准
(一)开发办干部职工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补助40元。
(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1次伙食补助;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补助标准开支2次伙食补助。
四、报销审批
(一)各部室及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建立加班登记审批制度;班子成员的加班登记审批原则上由涉及加班的部门负责。
(二)各部室及单位每月应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按公务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分别如实编制夜餐费补助发放公示清单,并在单位公示至少三天(表式附后)。公示无异议,经综合事务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和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审签后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开发办干部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往返柯桥、上虞履行公务,确因公务时间较长且路程较远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经批准可在1次夜餐费补助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伙食补助,在规定科目列支。
(二)各部室及单位不得以夜餐费等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夜餐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相应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
(三)公务员、事业人员发放的夜餐费,在公用经费或经常性业务经费中列支,不另行追加,也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支出时列“30299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企业人员按规定在各自企业列支。
(四)按现有政策,领取过夜餐费的,不得抵扣年休假。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开发办干部职工夜餐费补助发放公示清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