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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新区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2-29 11: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镜湖新区开发办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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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16〕3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绍政办发函〔2019〕44号),精神,加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规划统筹与管理,结合镜湖新区实际,提出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变更的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绍兴市镜湖新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规划管理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行为。

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按其内容可分为涉及重大调整的规划变更、涉及一般调整的规划变更、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变更,以及场外工程的备案。

二、变更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已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应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则。规划行政许可变更内容应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变更调整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变更内容必须符合规划条件(主要包括地块用地红线和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限高,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控制建筑面积等)。

三、涉及重大调整的规划变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市规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项目或经办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作重大调整;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确需作重大调整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调整方案按原程序重新上报。在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允许作重大调整。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调整:

1.突破城市风貌保护要求;

2.商业商务类建筑使用功能的调整;

3.涉及建筑外部空间结构调整;

4.城市核心区、重要门户地段的建筑立面、色彩、高度调整;

5.市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内容。

重大调整方案不得突破原方案沿城市界面的外轮廓,主要指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建筑高度、城市天际线等内容。

四、涉及一般调整的规划变更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一般调整的,调整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应先进行现场公示,还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利害相关人签署的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及一般调整的规划变更:

1.对于住宅建筑,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严格控制规划变更,因装修设计等原因对基本功能用房布局或部分墙体位置调整的,视调整方案的优劣性确定是否允许调整;如涉及阳台、飘窗、设备平台位置和范围的不得调整;

2.对于商业商务类建筑,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共区域的电梯厅、公共卫生间等布局原则上不得调整;产权分割单元不得调整;产权分割单元内发生变化的平面调整,视调整方案优劣性确定是否允许调整;

3.因给水、排水、信息、电力、燃气、供热、消防、通讯等专项深化设计引起的建筑平面(包括地下室)、建筑立面局部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合理性意见,原则上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案不得影响城市界面;

4.经规划认定涉及一般调整的其它情形。

一般调整的规划变更内容由规建部(规划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按审批程序对调整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后,由质安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组织相关图纸图审。待图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同时报规建部(规划处)、质安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进行备案,双方图纸一致方可视为有效备案。

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变更

除重大调整、一般调整以外,对建筑外立面整体效果不影响、建筑面积无变化、建设基本功能用房无增减或位置不变化等情况,均属于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变更,规建部(规划处)不需出具规划意见。调整内容不涉及图审的,建设单位直接报规建部(规划处)、质安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进行备案;调整内容需再次图审的,待图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同时报规建部(规划处)、质安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进行备案,双方图纸一致视为有效备案。

六、涉及场外工程的备案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在场外工程实施前、在申领预售证前,需对项目场外工程方案进行设计深化优化;深化优化后的场外工程方案待图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同时报规建部(规划处、建设处)、质安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进行备案,双方图纸一致视为有效备案。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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