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项目备案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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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及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绍兴市镜湖新区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项目备案实施方案(试行)》的执行,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已经办理临时建筑许可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筑拟予保留的,应符合经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筑相关规范要求。
二、若保留的临时建筑与规划确认的工程设计方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技术等规范要求不符合的,应按照要求实施改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三、临时建筑申请改为永久性建筑的,应先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委托相关图审机构进行图审,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可申请补办施工许可证。
四、临时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五、临时建筑经规划许可、并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允许根据规划确认的使用功能依法进行销售、登记。
六、本补充意见自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