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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09 17: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镜湖新区开发办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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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镜湖新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5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相关规定

1.配套费征收应严格执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明确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2.根据浙政办发〔2019〕25号文件精神,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到期后不再执行。

3.配套费按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作为征收基数,住宅为60元/每平方建筑面积,非住宅为110元/每平方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室按照非住宅标准(110元/每平方建筑面积)征收。

4.建设单位申请拆除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免缴的(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供由属地街道确认拆除建筑的建筑面积的证明及原建筑产权证明、产权注销证明手续。

5.市城交口〔2019〕43号会议备忘明确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资源的经营性项目的配套费征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市政府有关纪要及主任会议决策意见执行。

二、征收工作流程

对根据规定应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行业科(以下简称中心行业科)应在当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规模、建筑功能核定征收金额。

2.中心行业科经办人填写《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表》,经科长签字审核,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3.中心行业科向建设单位出具《镜湖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表》,并通过公文系统向越城区函告《镜湖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联系单》。

4.建设单位持《镜湖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表》向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缴纳核定款项。

5.建设单位完成缴款手续后,应将缴费凭证送中心行业科,中心行业科收到缴费凭证后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减免审批流程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前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1.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向中心行业科提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2.中心行业科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办分管领导审核,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涉及复杂的减免事项应提交办主任会议研究决策。

3.行业管理科根据审批意见出具《镜湖新区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通知书》。

四、其他

1.镜湖新区开发办职责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工作由中心行业科负责,包括征收金额的核定、减免的审核等工作,中心行业科还应配合越城区做好征收入库相关工作。

2.中心行业科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费征收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征收数据及其他信息与越城区建交局进行互换,确保规范征收、不出差错。

3.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费征收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规依纪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表

2.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3.建设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联系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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