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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处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3 17: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镜湖新区开发办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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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及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办信访件办理质量,减少不满意件和重复件占比,充分发挥各部室和业务条线间协同协作,避免相互推诿,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实现群众诉求第一时间解决,力争“事心双解”。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明确首办责任。信访件领导签批后负责办理的部室(条线)为首办责任部室(条线),指定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部室(条线)或首办责任人负责信访件的首接联系直至处理办结全过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群众或拖延办理时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室(条线)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部室(条线)牵头,对外负责与反映人的联系、沟通解释和告知等,对内协调、汇总处理意见形成回复意见。对确定牵头部室(条线)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部室(条线)协商确定,或者报办领导指定。

2.强化退单程序。系统转送的信访件,经核实后非我办管理职责范围的可申请退回,退回意见应注明事实情况和依据。首次退回须由部室(条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二次退回须由办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办理责任人将书面退回意见交由政工处(信访办)。退单时间原则上须在当天退回,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一些流转时间短的信访件或特殊情况的,办理责任部室(条线)要利用浙政钉等绿色通道审批,第一时间进行退单,书面退回意见可在后一天补全。

3.搭建平台约访。对一些涉及外单位、办内多部室(条线)职责或情况较复杂的信访件,由首办责任部室(条线)牵头,召集反映对象、相关单位、相关部室责任人主动约访反映人,搭建沟通平台进行现场协调。协调原则是在事实明确、合法合规范围内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4.跟踪承诺落实。对一些处理意见明确,但因客观原因需要后续落实的,办理责任人应当与反映人沟通联系,获得理解后作承诺件处理,明确处理期限,由办理责任人负责承诺件的跟踪落实,并回访反映人核实处理结果,同时将落实情况告知政工处(信访办)进行系统补充回复。办理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承诺时间前进行办结处理,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积极与反映人沟通,取得谅解,避免重复件的产生。

5.规范回复方式。普通办理的信访件,反映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以简单答复方式办理;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办理责任部室(条线)或办理责任人应当与其直接沟通,充分调研,出具处理意见书,告知救济途径。各类答复要求:调查事实清楚、引用依据详实、处理意见明确、诉求逐一答复。另反映人提出的事项属涉法涉诉类的,或不属于我办职权范围且不属于本省本市范围其他机关的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由办理责任人告知反映人,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6.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满意件、重复件进行重点督查,不定期通报。督查重点:部室(条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办理人制度落实情况(第一时间取得联系、全程保持联络沟通、所有的告知或意见注明办理人所在的部门、联系方式),各类告知、意见、回访、核实等的规范操作等。


中共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党组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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