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授权)印章和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印章管理的通知
|
|||||||
|
各部室、中心:
根据越城区、镜湖开发办委托(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协议书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相关委托(授权)专用章及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相关印章管理工作,现就相关印章管理提出如下通知:
一、使用范围
1.“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镜湖)”(包括电子印章):用于越城区建设和交通局委托(授权)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及附件附图的签章。
2.“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监督专用章(镜湖)”(包括电子印章):用于越城区建设和交通局委托(授权)镜湖开发办履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监管、消防批后监管等相关监管法定文书。
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改(停复工)通知、质量监督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整改意见书等。
3.“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用于相关业务工作中的业务会议培训、报表上报、工作汇报、工作布置、资料移交等一般性文件;办相关部室之间的工作联系;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执法通知及相关通报等。
4.“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公章”:用于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其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签章。
二、使用要求
1.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资产管理事项需使用“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公章”的,由相关部室按照办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加盖。
“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内的事项需使用印章,由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加盖。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监管、消防批后监管等相关监管法定文书需加盖“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监督专用章(镜湖)”的,由经办部室(中心)按照办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审签后加盖。
3.各类行政许可的证件及附件附图原则不再颁发纸质证书。在电子证件上加盖电子印章的,由经办人按照办规定的流程履行审批手续后加盖。
4.凡使用相关委托(授权)专用章的,均应按照办相关审批流程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表(或专用表式),报部室(中心)负责人或办分管领导审批后加盖;
通过办公系统、相关监管系统履行审批流程的公文或法律文书需加盖印章的,另行规定。
5.印章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用印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严格管理、照章办事,认真核对内容。用章的各类审批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
6.各类审批(监督)专用章委托办相关部室(中心)专人管理,由相关部室(中心)提出入选报综合部发文确定;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公章由综合部负责管理;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由中心负责管理。
7.印章保管应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在保险箱内,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各类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审核后亲自加盖,未经综合部批准不得私自交他人代管及代为盖章。
三、其它
1.相关部室、中心履行委托(授权)职责过程中的需要制发其它公文、出具法律文书需加盖开发办印章的,按照办相关规定执行。
2.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印章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加盖印章的,根据损失和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3.印章使用范围、要求相关内容与办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