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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镜湖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0 17: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镜湖新区开发办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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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各部室(中心),新区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各图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升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镜湖新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镜湖开发办管辖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事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受理、审批,出具证件。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网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2.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办部室(中心)负责人批准,出具相关凭证或意见书:

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天线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按照即办件要求在线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网申请消防验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部室(中心)负责人批准,出具相关凭证:

对材料齐全的、应即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将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3.消防验收事项受理后, 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流程,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在15天内经规定流程提出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前期检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虽有整改意见但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将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

4.办部室(中心)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当天线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浙江政务网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有关规定网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科室负责人审核,部室(中心)负责人批准,出具相关凭证:

对材料齐全的、应即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

3.对线上抽中的项目,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按特殊建设工程验收要求与工作流程,组织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在15天内经规定流程确定消防验收意见。

4.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当天线上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对提出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整改回复报告并申请复查。

6.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再次组织消防现场复查,经规定流程确定消防复查意见,根据消防复查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7.对线上未抽中项目,如存在消防验收前期检查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虽有整改意见但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将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限期整改。

二、消防验收

根据《越城区政府、镜湖开发办关于授权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书》的有关精神,镜湖开发办对管辖的建设项目履行消防批后监管及验收职责,具体工作由中心消防科承担。

1.消防验收前期检查工作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具体承担,消防前期检查可以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检查,也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图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2.消防验收前期检查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根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组织安排,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拟订方案,按规定程序发文并下发实施。

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的协作,消防查验环节的监督重点是涉及消防相关内容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消防验收应按照消防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涉及消防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现场验评,重点是建筑防火、相关数据、设施功能等。

4.消防验收工作中涉及消防的未按图施工问题,应整改到位后方可组织验收;对申请消防设计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办《关于加强施工图批后变更的通知》有关审批流程办理。

5.消防验收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难以认定的,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牵头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会议纪要,作为决策依据。

6. 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负责在消防验收完成后,应将消防验收各类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相关资料。

7.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原流程重新进行消防验收申请。

8.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禁止交付使用;对擅自交付的,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将移交执法机关处罚。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期检查

消防验收前期检查工作流程如下:

1.消防验收前期检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图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拟定《建设工程消防执法检查技术服务任务书》,按规定程序发文。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图审机构)接到任务书后,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审查意见,开展技术服务,重点检查设计文件是否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性、是否按图施工、消防设施的功能等。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图审机构)完成任务后,应如实反映检查消防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建设工程验收前期检查技术服务报告》,提交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

4.消防验收前期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问题,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审核把关后提出处理方案,按程序提交办监督执法专题会议研究;特别复杂的事项,应提交办主任会议决策。

5.消防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方案经研究决策后,由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送达项目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整改完成后移交执法机关。

6.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该报告作为消防验收的申请材料。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后,应按以下流程开展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1.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在当天按相关规定确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拟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任务书》,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任务书后,应按照任务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抽样查看、测量、测试等,技术服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要求,并如实记录检查的过程。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报告》,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数据、功能评价、技术结论,提出问题处理建议,提交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

4.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报告》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消防救援机构、图审机构进行消防现场评定抽查,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报告》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抽查记录。

5.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根据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审核情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报告》及现场抽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现场评定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提交办监督执法专题会议研究。

6.办消防管理部室(中心)根据会议研究决策意见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三、其他

1.本通知适用于镜湖开发办管辖的各类建设工程。

2.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办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涉及各类表式及管理文书另行发文。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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