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联审会议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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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联审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非本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绍市镜办发〔2022〕4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行政审批联审会议规则明确如下:
一、联审会议研究事项
(一)以下行政审批事项(非本级)应提交行政审批联审会集体会审;涉及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非本级)应在联审会议研究后提交办主任会议决策:
1.发改事项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资源的经营性项目备案(审批、核准)。
2.规划管理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调整)意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审查。
3.土地管理事项
经营性土地开竣工保证金退还事项,建设用地复核意见审查。
4.房地产管理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工程形象进度签证单(原件);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原件);样板房验收意见;商品房预售方案等]。
5.建筑管理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大变更事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后)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
6.消防验收事项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7.招投标管理事项
公开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8.涉水审批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报告书、报告表)。
9.环保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
10.其它
涉及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项目的认定(奖励)。
11.需要提交进行联审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除以上需提交联审外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核员、核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一审一核”进行即办,并在下一次联审会通报办理结果。
(三)涉及规划、房地产管理的事项,由审核员、核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一审一核”后报办分管领导审签。
二、联审会议运作
(一)联审会议召集
1.联审会原则上在每周三下午召开,各业务部室(中心)应在周二下班前将议题资料提交投资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2.联审会议由办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办规划建设部(规划、房管用地)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质安中心(建管)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投资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根据事项邀请办相关部室,市及越城区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或专家参加。
(二)联审会议议题提交
1.对提交行政审批联审会的事项,由事项审查员、核准员填写《行政审批联审会议题申报表》(附件1)及与议题相关的资料依据等,提交资料应全面、真实。
事项审查员、核准员应深入细致的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客观全面、依法依规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切实承担审查责任。
2.符合审批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事项审查员、核准员在窗口受理后应直接办理,并按办有关流程盖章出证,事项审查员、核准员在下一次行政审批审查会通报(附件2)。
需补正的(退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事项审查员、核准员应直接提出补正(退件)意见,并按办有关流程移交窗口反馈。
(三)提交联审会审查的事项,由事项审查员(或核准员)汇报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召集人总结形成会议意见。
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查事项,事项审查员(或核准员)汇报审查意见前,应先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汇报技术审查(验收)意见。
(四)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联审会议组织工作,做好议题收集、资料初审、会议记录、档案收集移交工作,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联审会会议纪要,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五)相关部室(中心)应严格执行联审会议有关要求,按照联审会议意见办理许可,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应及时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处理。
三、其它
(一)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对联审会议工作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存在未严格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办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行政审批联审会议题申报表》
2.《行政审批事项(非本级项目)“一审一核”即办通报表》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