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镜湖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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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开发办《关于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深化落实班组化AB岗工作制度的通知》(绍市镜办发[2021]10号)的有关精神,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能,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镜湖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桩基先行许可事项及监督任务下达流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改革的有关精神,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桩基提前施工,具体按照市建设部门容缺受理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见附件)向开发办项目审批窗口申请办理桩基先行施工手续,经审批窗口受理后即将申报资料交质安中心综合管理科。
2.中心综合管理科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心负责人、办分管领导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建设工程桩基提前施工许可》。
3.中心综合管理科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桩基提前施工许可》等文书提交给开发办项目审批窗口,由项目审批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或送达。
4.中心综合管理科在办理《建设工程桩基提前施工许可》后,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班组职责范围划分的规定,提出工程监督班组建议,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5.中心综合管理科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并向监督班组下达《桩基先行工程监督任务书》。
二、质量安全监督受理事项及任务下达流程
1.建设工程开工前(包括桩基先行项目基坑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见附件)向开发办项目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审批窗口受理后即将申报资料交质安中心综合管理科。
2.中心综合管理科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的应当场退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未实施桩基先行许可的项目,中心综合管理科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当天,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班组职责划分的规定,提出工程监督班组建议,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4.中心综合管理科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并同时向监督班组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书》。
5.中心综合管理科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办网上公开审批许可信息。
三、质量安全监督前期工作流程
1.监督班组在接到监督任务书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二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报中心综合管理科。
2.中心综合管理科在二个工作日内对监督班组上报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3.中心综合管理科下发《镜湖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镜湖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文件发中心监督科及监督班组,并抄送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4.监督班组在《监督方案》、《监督工作计划》下发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工程监督交底会,会议应通知五方责任主体参加,中心综合管理科列席会议。
其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施前,监督班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项监督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5.监督班组在监督交底会议次日,将会议记录抄送中心综合管理科及中心负责人。
四、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抽查事项流程
(一)一般规定
1.监督检查以一体化监督检查的方式,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组织实施。其中,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另行制定。
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扬尘治理监督;工程结构验收与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3.建设项目开工前检查由监督班组负责,按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开工前检查监督报告,报告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抄送中心监督科、中心综合管理科及中心负责人。
4.市级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由中心综合科负责对接配合。移交给开发办的违法行为处罚建议,由中心综合管理科牵头处理,监督班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监督执法抽查流程
1.日常监督抽查工作由监督班组组长牵头,监督组成员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监督方案》与《监督工作计划》进行随机抽查,具体可以采取抽查实物、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2.每天监督抽查结束后,监督班组应按规定填写《监督抽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由监督班组成员、监督班组组长签字后,每周汇总送中心综合管理科、监督科及中心负责人。
3.监督班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当场做好询问笔录,并保留相关问题的影像资料。
4.监督班组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次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心监督科科长同意。
5.对发现的轻微的相关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监督班组在次日拟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整改建议意见》,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由监督班组负责送达。
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或作出停工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监督班组将有关询问笔录、资料及处罚(或处置)建议移交中心综合管理科审核;
(2)中心综合管理科对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其他工程违法行为处理提出建议,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办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3)中心综合管理科按照决策意见,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拟定《停工整改通知书》,报中心负责人、办分管领导审签后由监督班组送达相关单位。
6.监督班组在对在建工程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监督班组应立即责令现场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口头报监督科科长、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当场作出停工决定,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
(三)监督执法检查及集中检查流程
1.月(季)度监督执法检查及各类集中整治检查活动(包括上级相关部门部署的检查),由中心综合管理科牵头组织实施、中心监督科配合,组成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
2.月(季)度监督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检查活动方案(通报)由中心综合管理科拟定,其中,月(季)度集中监督执法检查方案(通报)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以中心文件下达;集中整治检查活动方案(通报)以开发办文件下发。
3.检查小组根据批准的月(季)度监督执法检查方案(集中整治检查活动方案)开展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抄送中心综合管理科及中心负责人。
4.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违法行为由中心综合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处理或移交监督班组根据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四)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规定
1.项目工程开工前,现场监督班组应对受监项目危大及超危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梳理统计,建立《镜湖新区建设工程危大及超危分部分项工程动态表》,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定期更新,每月报送给中心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危大及超危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状况。
2.现场监督班组应强化落实施工、监理单位按中心有关文件明确的范本格式在监督网上报送危大及超危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信息,具体报送信息为:安监告知申报、监理进度申报、地下室施工进度报告、问题上报、危大信息上报、安全生产月报等六个方面。由现场监督班组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后,报中心综合管理科。
3.现场监督班组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应对危大及超危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固化线索,按部令处罚条款提出处罚建议,并移交给中心综合管理科。
五、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及工程复工监督事项流程
1.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中心综合管理科申请。
2.中心综合管理科对《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当场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要求补正相关材料重新提交。
3.对涉及《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中心综合管理科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当天将相关资料移交监督班组,通知监督班组现场查验;
(2)监督班组收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整改情况查验工作;
(3)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班组拟定书面查验意见,经中心监督科科长审签后拟定《整改情况监督意见》,报中心监督科科长、中心负责人批准;
(4)监督班组将《整改情况监督意见》送达相关单位,并将核查意见等资料抄送中心综合管理科。
对重大的项目的整改查验,中心负责人指定中心综合管理科共同参加,并对《整改情况监督意见》进行会签。
4.对涉及《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中心综合管理科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当天将相关资料移交监督班组;
(2)监督班组收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后,会同中心综合科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工作;
(3) 监督班组拟定书面查验意见及复工建议,经中心监督科、中心综合管理科会签后,报中心负责人审签;
(4)中心综合管理科将停工项目整改情况及复工建议方案提交办专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5)监督班组按照决策意见拟定《复工通知书》,经监督科科长、中心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复工通知书》送达相关单位,相关资料抄送中心综合科。
5.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班组应提出处置意见,报中心监督科科长审签后,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六、工程验收监督事项流程
(一)申请受理流程
1.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5个工作日前、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通知书书面送达中心综合管理科,同时提交相应工程技术资料及五方主体责任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中心综合管理科对申请验收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补正资料后重新申报。
3.中心综合管理科应在受理当天向相关监督班组移交《验收事项监督意见表》及相关资料。
4.由监督班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验收监督意见书面反馈给中心综合管理科。
5.中心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工程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及监督班组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工程验收监督意见,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6.中心综合管理科会同监督班组或监督班组代表监督机构参加五方主体组织的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其中: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督班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由综合管理科会同监督班组共同参加。
(二)问题整改监督流程
1.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存在问题的,由相关监督班组在二个工作日内拟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整改意见书》,经中心综合管理科会签后,报中心负责人批准,由综合管理科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整改意见书》后,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复查,并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整改完成回复及有关资料向中心综合管理科申请复核。
3.中心综合管理科受理后,交监督组再次现场复核整改情况,并提出复查意见。对工程验收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未彻底整改的,监督班组应按上述逾期不整改的条款监督执法。
(三)监督报告流程
1.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相关监督班组在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拟定《建设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监督意见》,经中心综合管理科会签后,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2.监督班组应在建设工程质量(包括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收集相应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拟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中心综合管理科会签后,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中心综合管理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送中心行业管理科、中心负责人及办分管领导。
七、其他
1.中心相关科室及监督班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及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依法规范高效。
2.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监管履职不到位的,将根据实际给予相应的处理,对造成安全事故或发生质量问题等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3.中心要结合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把班组化、AB岗工作机制和管理提升、流程再造、系统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快推进镜湖数字政府建设。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桩基先行手续资料清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