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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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房地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区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对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验收条件
房地产项目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类分部分项内容原则上不得抛项验收;
2.施工单位已对完工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对工程竣工报告已审核签字,并形成《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重大(一般)变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流程,并提交《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开发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住宅全装修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6.开发单位已组织各方责任单位进行初验,并分户验收合格,按户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7.已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档案;
8、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须有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开发单位已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10.房地产项目已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实,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
11.开发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无其他分包单位需支付的工程款;
12.开发项目涉及工程质量、民工工资等信访投诉已经处置完成或虽未完全处置到位,但涉及开发单位的责任已经履行到位;
13.开发单位已建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协调机构,办公场所应在项目内或靠近项目,协调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应向购房人公开;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竣工验收主体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应严格把关,不得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不得将未完工的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组织公司质量部门会同项目总监对项目部拟提交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检查,对项目现场不符合验收条件或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2.开发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并各自如实编制评估或检查报告,形成的报告存在造假、隐瞒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对住宅全装修工程应通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并随机抽选检验检测户号,拟检验检测户号清单由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章确认备查。
三、加强验收监督
1.根据《关于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深化落实班组化AB岗工作制度的通知》(绍市镜办发〔2021〕10号)精神,授权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按照办规定的工作流程履行相关职责;
2.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各方责任单位的评估或检查报告及第三方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工程实体是否与已通过图审的建筑施工图、全装修施工图、建筑总说明及装饰装修图一致;
(3)设计变更,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
(4)工程实体质量是否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结论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致;
3.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进行监督,按相关规定提出监督意见,并记录抽查情况及各方责任主体的验收意见。存在以下情况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情况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及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不到岗验收的;
(3)验收组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不执行竣工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的;
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镜湖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在收到开发单位提交的以下全部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开发办规定的工作流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工程建设综合结论; (5)工程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报告;
(6)对工程技术资料审核提出的问题已整改报告;
(7)容缺受理资料已提交说明;
(8)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协调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9)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
四、严格验收备案
1.根据《越城区政府、镜湖开发办关于授权委托行使管理职能协议书》的精神,镜湖开发办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履行竣工验收备案职责,具体工作由中心行业科承担;
2.房地产项目竣工前,开发办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情况责令整改;对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整改不到位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3.开发单位采用虚假文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开发办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备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处罚,整改完毕后重新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4.开发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开发办将责令其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5.开发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开发办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6.房地产项目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向开发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在网上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中心行业科应在受理次日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心负责人、办分管领导批准。如符合要求,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3)房地产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中心行业科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在开发办网站予以公布, 进行信息公开;
同时,按照办相关文件要求以《建设项目竣工信息告知函》的形式将相关竣工项目信息移交越城区相关街道、部门。
五、其它
1.通过浙江政务网提交的法定证件和其他资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线下提交的资料为非原件的,应由经办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其中竣工备案不再受理线下资料;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办之前相关文件与此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 竣工验收提交资料的清单目录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的清单目录
3. 竣工验收备案提交资料的清单目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