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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MB16940915/2022-001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镜湖新区开发办 公开日期: 2022-11-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
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3 14: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镜湖新区开发办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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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中心,新区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与日常监管协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精神,及《关于建立镜湖新区商贸、房地产项目联合验收制度的意见(试行)》(绍市镜办发〔2020〕48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落实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联合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落实联合验收原则

1.通过工作统筹推进,前置容缺受理,第三方服务提前,检查并联开展,结果统一反馈,进一步创新建设项目验收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验收效率。

2.发挥开发办主体统一的体制优势,强化联合验收的联合检查验收、联合受理审批、统一依法出件三个工作环节,切实提高验收工作的统一、协同,实现联合验收事项30天内完成。

3.实施联合验收的事项主要是在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投入使用及交付前应完成的验收事项,其它验收事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装配式建筑评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建筑质量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包括红线外代建设施)交接验收,其他供电、供水、排污、信息管网、防雷、城建档案认可等根据相关机构实际逐步纳入。

4.联合验收的事项受理、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由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验收的其他职责不变,由原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负责。

5.各类监管验收涉及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考核由验收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负责,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在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招标及考核工作时应征求投资服务中心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制定镜湖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的通知》(绍市镜办发〔2021〕16号)文件规定执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由质安中心负责人把关确定。

二、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联合验收检查阶段(20天)

1.申请联合验收检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基本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其中,绿化景观工程等场外工程根据进度情况可以容缺。

(2)施工单位已对完工建筑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确认建筑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3)建筑消防设施基本完成,建设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消防预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完成竣工测绘报告。

2.工作流程

(1)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牵头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包括主体、场外、装修、代建、涉及项目本级配套工程)情况制定《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进度及联合验收时间表》(附件1)。

(2)投资服务中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及项目单位申请(附件2、3),对具备联合验收检查基本条件的,下达《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计划表》(附件4),建立联合验收检查组,实行联合验收检查服务进度周通报(附件5)。

(3)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收到《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计划表》后,根据办相关规定落实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单位)开展验收相关工作。

其中,质安中心行业线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项目第三方单位核查报告及专家评价认定组织工作;规建部规划线负责落实第三方单位建设项目总平面竣工图(规划指标)复核及建筑单体规划核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复核相关指标以规划复核指标为准,不再单独委托第三方单位;质安中心消防线负责落实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三方单位核查报告。

(4)第三方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限时完成验收检查和验收相关技术服务报告: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项目第三方单位核查报告10天;建设项目竣工图(总平面)复核及建筑单体竣工规划核查报告10天;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报告10天。

(5)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在第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抽查,《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现场抽查意见》(附件5)由组长、成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组由经办部室(中心)科(处)长担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邀请专家担任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办领导可以直接指定现场检查组长和成员。

(6)投资服务中心在第17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会审会议,听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经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的汇报(提交书面资料及电子文件,说明具体问题及意见),形成《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附件6)。其中:

①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会议由质安中心行业线在第17个工作日内组织,形成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定意见。

②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由监督班组提出,按照办相关文件的流程报质安中心负责人把关后下达。

③《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④有关部室(中心)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批后日常监管,协同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特殊情况,经办部室(中心)应将有关情况提交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会审会议研究处理。

(7)投资服务中心在第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由办有关部室(中心)、市(越城区)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参加的联合验收检查意见反馈会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书在会议后进行书面下发。

(8)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书牵头落实整改。在联合验收前(批后监督管理过程中)书面下发整改通知明确的问题,建设项目相关主体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二)联合验收复查阶段(10天)

1.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后,应书面报投资服务中心(其中整改报告须分项一一对应回复),由投资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经办部室(中心)、第三方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现场复查。

其中,涉及规划核实内容邀请越城区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2.联合验收现场复查的重点是对《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书》中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复查应形成书面意见。

3.建设项目通过联合验收现场复查,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各类专项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办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同时按规定资料提交联合验收事项的验收申请。

其中,涉及联合验收的相关事项证件允许容缺受理。

4.建设单位窗口受理后当天移交事项审查员。各经办部室(中心)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由核准员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提交行政审批联审会联审,以议题提交之日为准。

(三)同步统一出件(即办)

1.经行政审批联审会审查通过,各经办部室(中心)按一审一核要求在当天办理验收证件,移交窗口,窗口统一办理核发证件。

其中,质量监督报告由质安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后提交办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纳入备案资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后即可办理。

2.办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在出件时,并书面告知(附件7《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建设单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代建及配套(非物业用房)设施的移交

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代建及配套(非物业用房)设施的验收移交工作,办部室(中心)相关条线、越城区相关部门、单位及街道参加会议,并形成验收移交会议纪要。

三、工作要求

1.联合验收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系统性工作,对于新区商业商务、居住类项目保交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室(中心)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工作协同,严格执行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2.投资服务中心要牵头做好联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综合事务部加强督查考核,并定期通报各部室(中心)履行联合验收相关职责情况。

3.相关部室(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对未按时完成技术服务任务,出具报告未全面、真实、按要求反映实际情况的,将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综合事务部、机关党总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的效能、行风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其他

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2.联合验收涉及“三测合一”工作及相关测绘数据共享规定由办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另行发文。


附件:

1.《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进度及联合验收时间表》

2.《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前期服务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计划表》

5.《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服务进度周通报表》

6.《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现场抽查意见》

7.《镜湖新区建设项目(非本级商业商务及居住类项目)联合验收检查意见》

8.《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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