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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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室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镜湖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配建设施规划建设及移交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本通知所称配建设施,是指在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规定要求规划红线内配建并移交使用权(或产权)的相关设施,如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
2.规划建设部负责根据城乡规划将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书;相关部室(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配建设施相关审批工作,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牵头落实配建设施移交工作。
3.配建设施应与房地产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允许分期建设的项目,配建设施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工程用地范围内。配建设施按照“新区移交、属地接收、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移交运行工作。
4.配建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部室(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批后监管工作,杜绝不按图施工、违规变更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严格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规划建设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时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编制配建设施的设计方案,凡设计方案不符合出让约定和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完成配建设施建设,并按照要求做好移交工作。房地产项目未完成配建设施的移交工作,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规划建设部在项目规划方案批准前应书面征求配建设施相关接收使用单位的意见,邀请属地相关部门参加重要配建设施的规划方案评审。
4.因配建设施使用需要,经建设单位申请,开发办批准,单独划定用地的配建设施可以单独进行规划核实和其他专项验收。
三、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完成配建设施移交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配建设施移交报告,报告应附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
2.投资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3天内牵头组织验收移交会议,办相关部室、中心参加会议,会议应邀请属地相关接收部门、单位参加;
3.相关单位根据会议形成的备忘事项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并移交有关资料和配建设施的使用权。
四、其它
配建设施的产权办理按土地出让约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