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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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中心: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在《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2020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绍市镜办发[2020]17号)基础上,现根据管理职能变更和政策规定,对部分收费予以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镜湖核心区域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先由越城区委托镜湖开发办实施,现该职能调整到越城区行政执法局,从2023年1月1日起镜湖开发办占道挖掘收费职能取消。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 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 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因该优惠政策未延续,从2023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正常收费。
三、本《2023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中收费项目的票据及资金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本部门对在本目录范围内按规定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2023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