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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MB16940915/2025-00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越城区人民政府 镜湖新区开发办 公开日期: 2025-05-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
关于促进镜湖新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5-27 15: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招商引资部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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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镜湖新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商业配套设施,培育新零售、新消费、新业态,将镜湖新区建设为商旅互动、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幸福新城,根据《支持镜湖新区商贸服务业集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越政发〔2024〕14号),特配套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引进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首次上榜或引进当年新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业50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企业(不含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且增速达10%,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加快发展楼宇经济

(三)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外贸出口总额达到15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平均增速达10%,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企业购买楼宇办公用房,购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00元/平方的一次性补助。商贸服务业企业租赁楼宇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探索发展会展经济

(五)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200个或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按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六)对参加展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产业展会的的参展企业,给予每个展位1000元的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鼓励大力发展旅游经济

(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八)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

(九)对住宿企业接待团队游客且单日安排住宿在20间、5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日每间20元、3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对住宿餐饮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且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培育发展夜间经济

(十一)对当年竣工投运的24小时书店、量贩式KTV等娱乐场所,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营业时间延长至24:00的商贸综合体和营业时间延长至23:00的超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按其经营面积分别给予20元/平方米/年、100元/平方米/年的夜间运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在夜间时段(18:00到次日2:00)承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经体育部门认定,对承办单位给予实际总费用20%的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对举办现场观众在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各类演艺活动的举办单位,每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连锁零售企业,每新增1家24小时营业网点,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提档发展商贸经济

(十六)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1家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商贸企业,奖励5万元,每家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对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给予补贴,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宣传推广费用、场租费用、搭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多支持3场,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对商贸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对在2025年1月1日后首次实现集中收银并年度、月度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市场、商贸综合体奖励20万元,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再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十)对商贸企业在社区商业配套不足的社区(无社区商业网点)新增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社区商业网点的,分别奖励3万元/店、5万元/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实施范围为镜湖新区(黄酒小镇除外),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视情修改完善。

(二十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越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其他奖励政策或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三)本政策由越城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兑现,由镜湖新区开发办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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